用医生形象做代言,南宁一公司被罚48万元
您知道吗?南宁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展开雷霆行动,重拳整治违法广告!据悉,11月1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5月至11月中旬,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集中开展“护苗助老”专项整治,共查处医疗、药品等违法广告案件42起,罚没金额高达102万元。这场行动精准打击了医疗、医美、药品、保健食品等领域的乱象,有力保障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权益,彻底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南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广电、中医药等多部门联动,深入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击检查保健品推销热点;同时覆盖保健类店铺、养老服务机构、校外培训中心等关键区域,全天候强化监管,尤其在节假日和网络促销期加大巡查力度。
在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中,南宁市场监管部门密集监测保健食品广告1345条、医疗器械广告663条、医疗广告543条、药品广告1253条等,总计查处违法广告案件42起,罚没102万元,责令停止发布医疗广告10条、药品广告2条等,并开展行政约谈两次,成效显著。
典型案例1
保健食品虚假治病宣传,陕西药企被重罚30万元
调查显示,陕西某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广告公司通过媒体发布“中医话养生”广告,公然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功能,并利用代言人推荐药品,严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南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以儆效尤。
典型案例2
医生形象代言触红线,南宁公司被罚4.8万元
2021年1月,南宁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与外部合作,代理浏览器平台广告推广。执法发现,该公司发布73家医疗机构广告,其中多条使用医生形象代言推荐,涉嫌违法。作为广告代理方,未履行审查义务,南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对其罚款4.8万元。
典型案例3
招商广告风险提示缺失,广西公司被罚2万余元
广西某公司自2016年起通过网站发布招商广告,但页面仅标注“本表只做参考使用”,未对投资风险进行合理警示,违反广告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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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什么内容?_法律问答—华律网
[回答]《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旨在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