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悬赏广告重点解读:8条关键裁判规则全掌握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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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同仁,你是否在悬赏广告案件中对规则适用感到困惑?《民法典》第499条由原合同法解释演变而来,关键变化有三:删除原52条例外条款,不再直接否定悬赏效力;改用“可以请求支付”表述,体现司法谦抑与拾金不昧倡导;将“一定行为”明确为“特定行为”,为行为完成认定提供精准标尺。
法信· 影响法条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1.微信集赞作弊案:软件刷赞无效——蔡某诉宁国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案案例要旨:商家公众号发布集赞活动,用户转发广告至朋友圈即成立合同。但通过点赞软件作弊,违反诚信原则,点赞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8日第3版
2.悬赏完成即生债——叶某诉五山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案案例要旨:悬赏广告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一旦完成指定行为,发布人与完成人之间立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日第3版
3.公安局悬赏案:承诺必须兑现——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案例要旨:悬赏广告是要约,完成即承诺。广告人必须按约支付报酬,行政机关也不例外。
案号:(2002)辽民一终字第3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4.无金额悬赏的合理报酬——潘家伏诉枝江市光红氨基酸有限公司环境违诺举报奖悬赏广告纠纷案案例要旨:悬赏未明确金额时,应根据行为价值、受益人所得等因素确定合理报酬。
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14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编(民事与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版,第293~297页。
5.网络刷量无效案——小赵诉华多公司网络悬赏广告纠纷案案例要旨:人工刷量伪造完成假象,违背悬赏目的,无权索赏。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年09月17日
6.比价悬赏构成要约——周某诉甲公司、乙商场悬赏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宣传手册中“差价赔偿”承诺明确,符合悬赏广告要件,完成比价即可索赏。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5年2月19日
7.单位奖励算悬赏——张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悬赏广告纠纷案案例要旨:单位内部奖励办法面向不特定对象,完成即获赏,应认定为悬赏广告。
审理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南阳法院网2012年11月12日
8.遗失物悬赏必须履行——刘某诉尹某悬赏广告纠纷案案例要旨:权利人悬赏寻物,领取时应按承诺付费。拾得人不得强索,但权利人自愿支付有效。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0年07月02日
法信·司法观点
1.悬赏人与应征人界定
悬赏人指发布声明者,完成行为者称“应征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为悬赏人,机关法人亦不例外。应征人通常为自然人,机关法人因职责所限除外。
2.不知悬赏亦可索酬
行为时不知悬赏存在,完成后仍可请求支付报酬。悬赏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付。
3.数人完成时的报酬分配
多人完成特定行为,按悬赏广告约定;无约定时,最先完成者独享,同时完成者均分。
4.悬赏广告的撤回与撤销
公告前可撤回,发布后可撤销(有期限者除外),撤销需以原方式在行为完成前进行。
5.报酬数额的确定要素
未明确金额时,需综合考量广告表述、悬赏人获益、行为人合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报酬。
(以上观点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266~268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平阴镇政府于1996年6月6日下发的平镇政发〔1996〕7号《关于在工业园内引办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中第七条关于引资奖励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镇政府承诺“对引进独资(外资、合资、内资)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悬赏广告未对引资人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张树东作为引资人,完成了引资项目,享有奖励请求权。镇政府未履行承诺引发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张树东完成招商引资的行为不是经营活动,不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禁止的“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故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张树东要求镇政府履行承诺的主张应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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